湖北华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华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11号绿地国博广场2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60号聚豪华庭8层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1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属于有关高压电力施工、安装的合同类纠纷案件。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十三条己经明确约定了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