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02执33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五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045369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织机构代码:7368948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02民初9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02执33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虞帆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