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诺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诺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2执29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诺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6号1号楼1单元401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诺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45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诺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许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