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民初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程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鸣,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管有贵,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与安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皖0102民初6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及担保财产安徽寰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xx室(房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皖0102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皖01民终6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132280元及相应违约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财产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xx室(房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先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