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289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程健,设计院院长。
被执行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2068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