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5305号
申请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斌,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源,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昌路尚街大厦D8-D9楼0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心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与被申请人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0515.56元予以冻结。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571202134510000××××)为申请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0515.5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银鹰
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
人民陪审员 冯西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葛 冰
书 记 员 张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