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9民初7285号
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大元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9MA41K3LE07。
经营者:***。
被告:**,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44号19幢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3018886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与被告**、河南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撤回对被告**、河南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