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与某某、河南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9民初7285号 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大元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9MA41K3LE07。 经营者:***。 被告:**,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44号19幢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3018886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与被告**、河南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撤回对被告**、河南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伊川县大元东国旗水泥管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