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360号
原告: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冯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恒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程丽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生,住太康县。
原告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宝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庆
审判员 许战军
审判员 李忠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