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5397号
申请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67427X。
法定代表人:冯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龙,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被申请人:崇左市群力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群力林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39961897T。
法定代表人:陈海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崇左市群力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崇左市群力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71万元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工具的网络资金)或价值71万元的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被申请人崇左市群力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的71万元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价值71万元的车辆、房地产等财产。
案件申请费407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海港
审 判 员 席长风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可可
书 记 员 白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