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5397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阳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67427X。
法定代表人:冯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龙,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被告:崇左市群力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群力林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39961897T。
法定代表人:陈海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左市群力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3元,减半收取计5386.50元,由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海港
审 判 员 席长风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可可
书 记 员 白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