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

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27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阳夏路,组织机构代码:7440674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2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162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