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22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太康县产业集聚区阳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民和佳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青海省民和县川垣新区琴睿宾馆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和佳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3日作出(2021)青0222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民和佳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3月1日前支付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锅炉款50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4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民和佳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履行案款204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222执1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