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27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67427X。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车辆、银行、土地、房产等均无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XX西
审判员万方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