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白秋香与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4367号
原告:白秋香,女,193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元,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涵,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文化宫路南3号院1号楼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
被告: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南3号院1号楼附1号3层。
法定代表人:李雪生。
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265号。
负责人:李雪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拴胜,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优优,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秋香与被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白秋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秋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荆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