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綦群炎与*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614号
原告:綦群炎,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管委会综合办公大楼五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太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綦群炎与被告*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綦群炎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綦群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綦群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333元,由原告綦群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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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