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綦群炎与*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02民初614号
原告:綦群炎,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朝,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管委会综合办公大楼五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太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綦群炎与被告*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綦群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綦群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太平向原告綦群炎偿还欠款8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承担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綦群炎与被告*太平均从事IT行业信息化项目,有着多年的合作关系。2015年8月,双方约定被告*太平应向原告綦群炎支付80000元的项目合作费,但被告*太平一直未付,在原告綦群炎的再三催促下,被告*太平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綦群炎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綦群炎80000元,并承诺在2017年3月底之前付清,逾期计息。2018年8月8日,被告*太平再次在该欠条上签字承诺一周内确认还款计划。2018年11月18日,被告*太平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8年12月10日前付清,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承担利息。被告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付款承诺书保证人处盖章,为该欠款本息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原告綦群炎多次向被告*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催讨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綦群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付款承诺书一张,拟证明:1、截止2017年1月26日,被告*太平欠原告綦群炎项目合作费80000元,并承诺在2017年3月底前还清,逾期计息;2、被告*太平于2018年8月8日在欠条上注明“承诺一周内确认还款计划”;3、被告*太平于2018年11月18日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所欠的80000元项目合作费在2018年12月10日前付清,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承担利息,被告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付款承诺书上盖章为上述欠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原告綦群炎提交的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存卷佐证。
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8月,被告*太平与原告綦群炎因IT信息化项目合作,约定由被告*太平向原告綦群炎支付80000元项目合作费,在原告綦群炎的催讨下,被告*太平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綦群炎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开元綦群炎老板拐万元整,叁月之前还清,逾期计息。欠款人:*太平2017.1.26”。
2018年8月8日,被告*太平在该欠条上注明“承诺一周内确认还款计划。*太平2018.8.8”。还款日期届满,被告*太平在原告綦群炎的催讨下,于2018年11月18日出具付款承诺书一张:“綦群炎先生:我们有多年商业合作关系,在2015年8月的项目合作中,承诺人应支付80000元项目合作费,我已于2017年1月26日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17年3月底前付清,逾期按月息一分五的标准自2017年1月26日开始计息,至今仍然一分未付。现承诺在2018年12月10日前付清,并自愿由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承诺人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此保证担保!代表人:*太平”。被告*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綦群炎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项目合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太平未按约定和承诺向原告綦群炎支付项目合作费80000元系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原告綦群炎经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太平偿还欠款8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于2018年11月18日的付款承诺书中承诺在2018年12月10日付清80000元欠款,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应视为双方对借款利率的约定,该利率标准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的付款承诺书上保证人处盖章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綦群炎在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故被告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綦群炎偿还欠款本金8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承担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
合计2333元,由被告*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