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执保61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太平,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申请人: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管委会综合办公大楼五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太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向原告支付80000元欠款及利息28800元(此利息28800元系自2017年1月26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1月26日,此后的利息应按此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申请人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太平、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为防止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仁矶支行的账号为:82×××06账户内存款115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仁矶支行的账号为:82×××06账户内存款115000元。
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潘四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