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3345号
原告: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卫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