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远安执字第40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昌耀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昌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宜昌昌耀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103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均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远安执字第4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忠
审判员*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詹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