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利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宏利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万众和共创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1972号
原告:湖南宏利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涛,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万众和共创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李京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宏利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阳市万众和共创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宏利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利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2元,减半收取1141元,由原告湖南宏利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凡洁
书 记 员  凌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