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47593号
原告:天津汉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翔鹤园2-1-201。
法定代表人:潘大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瑞,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化工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吴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刚,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和,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福顺街80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冲,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和,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汉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汉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12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秀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