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终2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5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汉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翔鹤园2-1-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汉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6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48元,减半收取3674元,由上诉人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萱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