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汉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汉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汉民初字第7087号
原告天津汉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都汇2号楼1门22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丰路汉沽水泥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臧慧姝。
原告天津汉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汉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34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