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726号
原告: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
法定代表人:宋晓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印剑,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院**楼**1201内**
法定代表人:葛琳。
原告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雒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