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16892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涂国身、***、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168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中第13页倒数第9行的“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369号9幢12501室、12601室、23001室、23002室”更正为“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369号9幢12501室、12601室、12801室、23001室、23002室”;将判决书中第14页倒数第8行的“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369号9幢12501室、12601室、23001室、23002室”更正为“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369号9幢12501室、12601室、12801室、23001室、23002室”;
审判员 冯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田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