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洁地诚工业地板有限公司与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2556号
原告:深圳市洁地诚工业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埔新一区十一巷一号202。
法定代表人:张仕云。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151号楼2层2-219室。
法定代表人:葛琳。
原告深圳市洁地诚工业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洁地诚工业地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洁地诚工业地板有限公司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武 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耿瑞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