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158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芮,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保全标的为69万元。申请人自愿以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390万元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97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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