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洁地诚工业地板有限公司与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9529号
原告:深圳市洁地诚工业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埔新一区十一巷一号202。
法定代表人:张仕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平,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6号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葛琳。
原告深圳市洁地诚工业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洁地诚工业地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洁地诚工业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