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9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6号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葛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岷霞,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峰,北京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京0114财保9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院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89754.6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了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中的相应款项。2021年11月16日,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现金289754.60元(已存入法院指定案款账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解除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院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89754.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