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民初8649号之一
原告:常州博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UJ7RXG。
法定代表人:张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昌,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曼式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翁家营村汤家坝158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3201045759187521。
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博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曼式声学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2020年5月14日,原告常州博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博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博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常州博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谈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
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