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曼式声学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曼式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曼式声学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759187521,住所地南京市秦准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松,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84154225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空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恩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曼式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3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一、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24日之前付清合同价款、质保金共计119369.6元及诉讼费1514元;二、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纷。因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曼式声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质保金共计119369.6元及诉讼费1514元。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均已被他案冻结,无可用余额;被执行人名下有苏A×××××号江铃全顺牌、苏A×××××号哈弗牌、苏A×××××号别克牌、苏A×××××号别克牌、苏A×××××号哈弗牌、苏A×××××号奥迪牌小型汽车六辆,本案已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4月17日前往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陶东路1号调查,该公司已歇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廖恩荣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再次提交网络查询,查询结果与之前查询结果一致。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无处置权且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3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邹禹灏

书 记 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