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825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曼式声学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秦淮区翁家营村汤家坝**,实际经营地南京市建邺区西祠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南京曼式声学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南京曼式声学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南京市建邺区西祠街区4栋1楼。同时,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上述地址。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