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生之道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外向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上诉人生之道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之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生之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生之道公司不需向***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提交独生子女证,系***早年取得,无法证明***现在只有一个子女。二、一审判定的独生子女费过高,***退休前年平均工资大约为5万元,即使其确实为独生子女父亲,按其年平均工资的30%计算,也只有15000元左右,一审判决超出标准。一审认定的诉讼费不当,本案一审系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一审全额收取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
上诉人生之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驳回***要求生之道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的请求;2、由***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生之道公司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栖劳人仲案字(2021)第56号裁决书,证明生之道公司、***的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证据2、退休证,证明***从生之道公司退休的事实。证据3、独生子女证,证明***系独生子女父亲的事实。
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庭审陈述及一审法院的认证,一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1年4月份入职生之道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职工,2020年6月份***从生之道公司退休并领取了退休证。***系独生子女父亲,生之道公司没有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
2021年***作为申请人以生之道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栖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栖霞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5000元。栖霞仲裁委于2021年5月25日对该案作出栖劳人仲案字[2021]第56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生之道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系独生子女父母,并在生之道公司退休。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二)……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之规定,生之道公司应按***退休时山东省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0390元的30%支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退休后,生之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生之道公司的辩称主张不当,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生之道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之道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证》。”因此,***提交独生子女优待证可以证明其独生子女父亲身份,生之道公司主张独生子女优待证不能证明***现在只有一个子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为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生之道公司主张按照***退休前的年平均工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一审案件受理费未减半收取,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生之道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正确。但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生之道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正确,对一审判决未进行变更,因此依法不能单独对一审诉讼费用数额进行调整。生之道公司对一审诉讼费用的数额有异议,应当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综上所述,生之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之道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