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之道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生之道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86民初1795号 原告:生之道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外向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4904827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告:***,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20522元的请求;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2020年6月从原告处退休,要求原告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25000元。因双方协商不成,被告向栖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未查清事实,仅凭被告单方口述即作出栖劳人仲案字(2021)第56号裁决书,认定系被告系独生子女之父,裁决原告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性养老补助24117元。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证》。只有获得《独生子女父***证》或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扶助制度的夫妻,才能享受相应的养老补助。被告在仲裁虽自称只生育一个儿子,但没有提供户籍证明,更没有提供《独生子女父***证》,不符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条件,因此裁决书错误。裁决书载明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裁决书由仲裁机构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EMS寄出,5月29日由原告传达室签收。原告不服该裁决,现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仲裁裁决错误,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辩称,原被告系独生子女的父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政策,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栖劳人仲案字(2021)第56号裁决书,证明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 证据2、退休证,证明被告从原告单位退休的事实。 证据3、独生子女证,证明被告系独生子女父亲的事实。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庭审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1年4月份入职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职工,2020年6月份***从原告单位退休并领取了退休证。***系独生子女父亲,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 2021年***作为申请人以原告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栖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栖霞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5000元。栖霞仲裁委于2021年5月25日对该案作出栖劳人仲案字[2021]第56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系独生子女父母,并在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休。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二)……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之规定,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退休时山东省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0390元的30%支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退休后,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辩称主张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5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生之道农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