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3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杨家尧河村村委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0NXX6Q。

法定代表人:刘西景,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周营乡长春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6890580X7。

法定代表人:韩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韩丽,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周营乡长春路1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韩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43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韩丽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韩丽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韩丽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