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327号之一
原告: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杨家尧河村村委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0NXX6Q。
法定代表人:刘西景,经理。
被告: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周营乡长春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6890580X7。
法定代表人:韩丽,总经理。
被告:韩丽,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原告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计1336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