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杨家尧河村村委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刘西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苏武乡中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上诉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天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7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温室工程加工承揽合同书》第十五条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在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决本案由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本案《温室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承揽制作、安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智能连栋温室属于农业设施,亦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建设工程范围之内,涉案合同的名称亦为加工承揽合同,故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在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依据管辖约定,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70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