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059号
申请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杨家尧河村村委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0NXX6Q。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旺,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天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苏武乡中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166540988XT。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申请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天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天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天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745元,由申请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志军
人民陪审员 陈吉堂
人民陪审员 陈长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