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周营乡马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624执恢24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周营乡马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周营乡马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豫1624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寿光市春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8)豫1624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周营乡马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豫1624民初32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