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1715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杨站,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269433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