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3民初125号之一

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桃花庄村。

法定代表人:钱力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展望路66号湖笔文化产业园4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费敏。

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月28日,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370元,由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