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24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唐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政,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全州县绍水镇桂北农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桂0324民初2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272561.14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695元。因被执行人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暂无法实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一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明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