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24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全州县。
被执行人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4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上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全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4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文
代理审判员*柳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