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24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全州县。
被执行人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4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上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全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4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文
代理审判员*柳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