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蒲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中蒲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03财保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中蒲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
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蒲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川18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四川中蒲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在1320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现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蒲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现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提出解除保全,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蒲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