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财保113号
申请人:无锡东弘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华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东弘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锡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37000万元的股权。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申请人无锡东弘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东弘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锡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37000万元的股权。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兆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