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3828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旭耀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75030-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钢铁数码港B4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京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61Y0PR-4,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单元30层30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旭耀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京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旭耀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京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4×××41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旭耀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京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4×××4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