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2755号之二
原告:安徽奔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鹏。
被告: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斌。
原告安徽奔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奔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奔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奔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为952元,由原告安徽奔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