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5886号
原告: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马鞍山现代产业园楚江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57028768R。
法定代表人:周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延波,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大道与汴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7849366071。
法定代表人:孙荣才,该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汤晓静
书 记 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