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执字第00054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宿州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周胜启诉宿州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胜启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胜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2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单翠侠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征翔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