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1民初2189号
原告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程公司)诉被告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伟程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以与昊冠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伟程公司申请撤回对昊冠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1元,由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少芳
法官助理 何雪梅 书 记 员 黄红彩